日前,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正式对外发布。
《示范文本》明确,关于配音工作相关成本,明确由演员方承担。《示范文本》显示,演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该剧的后期配音及相关后期制作工作。
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货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
关于演员的署名权利已明确:演员方如约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后有权于该剧中署名。有关署名事宜各方有补充或另行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确定。(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