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平抑物价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中的一份宝贵遗产。历朝历代平抑物价,有其有利的一面,但也有其不利的弊端,到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封建官僚机构的日益腐朽,官商的弊端愈益严重,平抑物价所起到的积极作用,逐渐被消极方面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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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时期
发展:出现了平抑物价的雏形。
简介:西周的商业由奴隶主贵族经营,商品交换主要为贵族的需要服务。由于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在较大的都邑设有固定或临时的市集,内设有“市司”管理市场,另有贾师一职,职责是稳定市场贸易价格。
2.春秋战国时期
发展:出台了平抑物价具体制度,包含准平、平粜、平籴等。
简介:准平(管仲),管仲为相进行改革,其中一项是管对粮食实行“准平”,简单说就是民间物资有余就会低价卖出,故君主应该以低价收购。民间物资不足就会高价买进,故君主应该以高价售出。物资的价格经过君主的调节后,富商大贾就无法对百姓巧取豪夺。平粜(范蠡),范蠡是中国历史上平抑物价思想的最早提出者。他的措施是丰收年国家把粮收购储藏起来,在歉收年缺粮时国家再把粮食平价粜出,这样起到平定粮食和其他物价的作用,也被叫做"平粜齐物"。平籴(李悝),魏国任用李悝实行变法,李悝借鉴范蠡的平粜法提出“平籴法”。他主张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相对于范蠡的平粜法,李悝的平籴法一方面更加成熟和细致,操作性更强(范蠡只是提出了思想),在魏国实践的很彻底。
3.秦汉时期
发展:平抑物价思想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平抑物价的重点不只是粮价,也包括其他商品 的价格。二是以打击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成为平抑物价的主要目的。三是平抑物价 不仅采用经济手段,还开始使用行政手段,并结合各种措施结,形成制度化。
简介:汉武帝时期,大臣桑弘羊建立了一个定期评议价格制度,要求相关部门每月初评定一次物价,俗称“市平”或“平贾”,商品买卖须依“市平”进行。另外西汉还建立了物价上报制度,地方郡国需每季度向中央上报一次物价情况,以协调各地商品价格。
4.唐宋时期
发展:由于商品货币的发展,平抑物价思想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特点。和秦汉时期不同,除了打击垄断势力的豪商大贾外,国家把保护中小商人的利益,促进民间商业的发展和繁荣作为基本出发点。
简介:唐代平抑物价时,评定价格的时间更为合理,每十天就评估一次物价,叫“市估”或“旬估”。此外,为了保证定价公平合理,唐还建立了物价评估法律制度,对私抬物价的行为予以严惩。到了宋朝,王安石提出市易法,在汴京设都市易司,在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另外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年利2成,过期不归另加罚款。唐宋时期法律规定:凡买卖双方意见不同,一方仗势强买强卖的,联合垄断价格,卖物时抬价,买物时压价的,与他人串通,迷惑欺骗对方以谋取利益的,都要处以杖笞刑,情节严重者还要按盗窃罪论处。
5.明清时期
发展:明清两代,国家在参与商品流通过程的活动,除了掠夺商人,破坏商品货币经济之外, 没有任何有益的促进经济繁荣的平抑物价措施,反而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掠夺的手段。
简介:自南宋时起,封建国家平抑物价的论理和措施即开始成为“进步思想家们”的批判对象,这些措施不仅在实际上巳不复存在,在理论上也逐渐被彻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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